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问题
宁波奉化法律咨询
2025-06-15
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6条、417条和418条的规定,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。具体来说,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包括不动产、动产、有无形财产等,离婚时应按法律规定均分,但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得到少于一半的份额。在财产分割过程中,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用于家庭共同需要,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其增加的部分。对于债务清偿,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,但如果一方无法履行义务,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6条: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,以家庭为原则,保障残疾、无收入来源的配偶、老年和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。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,双方可以协议确定,否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平等分配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7条:夫妻个人所有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但下列财产除外:(一)婚前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;(二)婚后由第三人赠与、遗赠给夫妻共同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8条:夫妻共同债务,由双方共同偿还。如果债权人要求单独履行,债务双方对债权人负连带义务,但债务一方承担不超过自己应得份额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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